聚焦“断卡”行动,警惕电诈新套路!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方式层出不穷。学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结合当下常见的“两卡”非法交易、刷单返利、骗取贷款、虚假网络投资平台等常见类型的电诈案件,以案释法,共同增强防诈反诈意识。
案例1:为获利提供银行卡转移电诈资金
【基本案情】
2022年,胡某告知潘某所转账目为违法犯罪所得,为获取非法利益,潘某先后将自己五张银行卡提供给胡某,胡某再将银行卡及手机提供给上线操作,过程中潘某登陆手机银行、配合刷脸、取现等方式参与跑分洗钱,帮助上线转移赃款。经查,被告人潘某所提供的五张银行卡共过账资金合计19.1万,涉及电信诈骗5起,涉诈金额1.1万余元。胡某从中获利2000元,潘某从中获利15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八千元不等。
【典型意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中的常见罪名,打击此类犯罪能有效截断赃款赃物的流通渠道,削弱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和再犯能力。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潘某明知他人要其提供银行卡是为了接受、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然配合提供刷脸识别,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再次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将自己实名制办理的银行卡、信用卡等出租、出借给他人,更不要在明知对方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为对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否则等待自己的将是牢狱之灾。
案例2:为非法办理贷款提供银行卡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被告人刘某通过微信认识了自称做黑户贷款的上线。为办理贷款,在上线的要求下,被告人刘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及手机的网上银行账户密码提供给对方。经查,被告人刘某提供的银行卡资金为他人过账79万余元,涉及电信诈骗金额19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随着“断卡行动”的持续开展,单纯获利型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的犯罪数量不断减少,随之而来的是大量以“办理贷款需要包装流水”为名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的新犯罪形态。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刷流水办理贷款、“黑户”办理贷款均不可信。一旦出借银行卡等信息,极有可能陷入对方设计的“帮信”圈套,银行卡、手机卡流入诈骗分子手中,不仅无法获得贷款,还将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等犯罪的工具。办理贷款要通过正规途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本人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提供给他人使用。
案例3:为网络刷单提供银行卡
【基本案情】
2022年,被告人黄某通过网络寻找兼职,联系上线后告知其可以通过网上做单,代收代转赚钱。随后,被告人黄某邀请被告人张某提供银行卡供上线使用,并许诺给予好处。张某又以同样的理由联系被告人姚某提供其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账户等供上线使用。经查,被告人黄某提供的银行卡共计过账122.15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提供的银行卡共计过账72.8万余元,被告人姚某提供的银行卡共计过账2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张某、姚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兼职的方式也变得多种多样。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不法分子可能利用一些人求职心切的心理,将其引入犯罪的深渊。兼职刷单、打字员、客服等兼职工作,看似简单轻松,但其中可能隐藏着帮信等犯罪的风险。在此提醒大家:在找兼职工作前,先了解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兼职过程中如果涉及违法的内容,及时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要选择正规、信誉好的招聘平台或公司,仔细查看对方的资质和信息,避免上当受骗,对于一些需要缴纳押金、保证金等的兼职工作要提高警惕,避免陷入骗局。
案例4:为电诈活动提供“手机口”帮助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被告人杨某受高利诱惑,在明知搭建“手机口”其实就是在帮诈骗分子转接电话的情况下,仍邀请被告人吴某一起做“手机口”业务,先后在黎川县、南城县收购手机卡20张左右,随后二人在黎川、南城两地搭建“手机口”,明知转接的电话为境外诈骗电话,仍然为其提供手机卡、通讯传输通道,导致4名被害人遭受电信诈骗共计32.2万余元,二人共获利9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吴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该案系被告人为电诈犯罪分子提供“手机口”通讯传输帮助的新型诈骗案件,诈骗分子通过国内网站、社交软件等平台发布大量“轻松赚钱”“日结佣金”的虚假招聘广告,诱惑国内网民,使用境外通讯软件勾联,通过虚拟币结算,组织大量人群参与“手机口”业务。在“手机口”诈骗中,参与作案的一般是青年人,由于法治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一时贪图所谓的高薪报酬,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虽然全程均由上家通过手机软件控制拨打电话,杨某、吴某无法听到诈骗的具体内容,但其行为仍然涉嫌犯罪。建议广大群众始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保持警惕,切勿轻信“高薪”诱饵,更不要以身试法,沦为电诈“帮凶”。
来源:整理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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